教育科研工作制度
為建立健全學校教育科研的組織,推動學校教育科研工作走上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的軌道,規范學校教育科研管理,全面推行課程改革,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的提高,特制訂本制度。
一、學校校長是教育科研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教育科研工作必須在校長的直接領導和監督下開展。
二、學校校長應為學校的教育科研工作協調好學校與各教育行政和教育科研等部門之間的關系,同時保障各項教育科研經費的投入。
三、教科室主任是學校教育科研工作的執行者與管理者,負責成立學校教育科研工作領導和指導小組;擬定學校教育科研工作的長遠規劃與年度計劃,總結學校教育科研工作,對學校教育科研成果進行宣傳和推廣;負責按計劃申報各級各類課題并組織和開展各類教育科研活動;組織參加上級各部門舉辦的教育科研活動;
四、學校教科室直接領導和管理電教中心及各教研組的工作,負責檢查和評價電教中心、教研組及教師的教育科研工作完成情況。
五、教研組長應根據學校教育科研工作計劃擬訂教研組工作計劃,在學校教科室的領導下組織和監督組內教師開展教研活動,完成學校規定的教研任務,總結本組的教研工作。
六、全體教師應該積極參加上級教育行政及教育科研部門組織各類教育教學技能競賽和評比活動和學校組織的各項教研活動;積極向各類正規教育教學刊物、雜志及媒體投稿宣傳學校工作或發表自己的文章;勇于承擔并認真完成學校布置的各項教研任務。
七、全體教師應該積極配合學校教科室的工作,隨時接受學校教科室組織的對課堂教學、備課等工作的監督、檢查與研討。
八、堅持聽、評課制度,普通教師每學期聽、評課不少于10節,教研組長不少于15節,學校校務會人員每學期聽、評課不少于20節。